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群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