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何美菊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 何應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2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504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444,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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