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補字第2614號原告 許心瑜 一、原告與被告 魏子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楊忠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