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原告 劉麗君 被告 張光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僑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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