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丁啟峰 聲請人 蔡馥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虹吟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台端設定二筆抵押權分別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普通抵押權,為不同時間設定及不同債權,應分別計算,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3,96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普通抵押權設定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