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帥穎
       陳帥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員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
求土地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參佰陸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伍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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