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8號

聲請人 徐正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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