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3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伊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伊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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