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昱傑
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 鍾春美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昱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被告及辯護人具狀陳明另案處理情形變更,且本院認其等所述如屬實,確將影響本案量刑之基礎事實,即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