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昱傑

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 鍾春美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昱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被告及辯護人具狀陳明另案處理情形變更,且本院認其等所述如屬實,確將影響本案量刑之基礎事實,即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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