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40號

原告 王雋嘉

被告 張美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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