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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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宗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宗相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宗相(下稱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勾選無意見,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江宗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強制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0日107年1月2日106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13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13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判決日期109/09/22109/09/22109/09/22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22109/09/22110/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34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34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56號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737號)(已執畢)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1、12月間至109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4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判決日期111/09/13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