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彥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76號、106年度執字第10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彥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彥彬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藍彥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附表:受刑人藍彥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04月06日│106年0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69號│字第1979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投交簡字第181│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29│││事實審││號│3號│││├────┼──────────┼──────────┼──────────┤││判決日期│106年05月10日│106年05月16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投交簡字第181│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29│││判決││號│3號│││├────┼──────────┼──────────┼──────────┤││判決│106年06月17日│106年0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3號│第10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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