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黃盧山
黃進隆 被告 楊乙軒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對於原告所提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民國104年04月28日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楊乙軒就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債權對原告 黃廬山 不存在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返還前揭本票與原告黃廬山,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不得持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對原告黃廬山強制執行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一項之經濟上目的一致,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不再另行加計;就訴之聲明第四項確認原告黃進隆與被告間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應認其與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請求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可為各自獨立之訴訟,故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請求確認抵押債權、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之訴,其目的均在於使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回復至無設定擔保物權狀態下,本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360萬元,而如附表二所示編號4之106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51萬9,000元,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土地106年公告土地現值為4萬3,000元/㎡,該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5,255元(計算式:4萬3,000元/㎡×63㎡×權利範圍194/100,000=5,255元,元以下4捨5入),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土地106年公告土地現值為8萬9,350元/㎡,該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7,454元(計算式:8萬9,350元/㎡×43㎡×權利範圍194/100,000=7,454元,元以下4捨5入),如附表二所示編號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6年公告土地現值為4萬3,766元/㎡,該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76萬2,032元(計算式:4萬3,766元/㎡×8,975㎡×權利範圍194/100,000=76萬2,032元,元以下4捨5入),合計金額為129萬3,741元(計算式:51萬9,000元+5,255元+7,454元+76萬2,032元=129萬3,741元)可知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總價額顯低於擔保債權總金額,依前開規定,訴之聲明第四項之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之價額,即129萬3,741元核定之。綜上,原告之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929萬3,741元(計算式:800萬元+129萬3,741元=929萬3,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0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右喬附表一┌────┬───────┬─────┬───┬─────┐│發票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黃廬山│104年9月1日│800萬元│未載│CR0000000│└────┴───────┴─────┴───┴─────┘附表二┌──┬──┬──┬──┬──┬────┬────┬───┬───┬────┐│登記│抵押│抵押││編號│抵押物│設定權利│抵押權│擔保總│擔保債權││日期│人│權人││││範圍│種類│債權│確定日期│├──┼──┼──┼──┼──┼────┼────┼───┼───┼────┤││││││臺中市北│194/││││││││○○○區○村段│100000││││││││││第132│││││││││││-414地號│││││││││├──┼────┼────┤││││104│││││臺中市北│194/│││││年│黃│楊│○○○區○村段│100000│││114││10│進│乙│土地││第132││││年││月│隆│軒│││-425地號││││10││8│││├──┼────┼────┤││月││日│││││臺中市東│194/│最高限│360萬│6││││││3│區東勢子│100000│額抵押││日│││││││段第42地││權│││││││││號││││││││├──┼──┼────┼────┤│││││││建物│4│臺中市東│1/1││││││││││區東勢子│││││││││││段第4652│││││││││││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