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林億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 李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 羅李桂蘭 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11月1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大南│0000-0000│旱│1097.00│100000分之1398│├─┼───┼────┼───┼───┼──────┼─┼─────┼───────┤│2│臺中○○○區○○○段│大南│0000-0000│旱│89.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945-│地號:臺中市新│住屋、梯間│總面積:139.50│陽台:10.08│全部│││00○○○區○○段大南│鋼骨造│層次面積││││││小段0000-0000│層數:003層│一層:40.50│││││├───────┤│二層:40.50││││││臺中市新社區協││三層:40.50││││││中街3之9號││屋頂突出物: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