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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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 蔡婌眞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陳惠伶 律師被告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訴訟代理人 謝仲毅 被告 林淑貞
王淑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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