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葉淑雯 被告紅毛港海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