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9號聲請人 費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更正 張麗惠 為張麗蕙。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