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04號聲請人 林吟蓮 非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林義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及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2年度家補字第652號),聲請人林吟蓮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等情,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聲請人係相對人林義輝之三女,為法定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且相對人自述離婚後即未給付關於聲請人之扶養費,目前無工作,靠里長、鄰居幫忙等語,此有兩造戶籍謄本、相對人一親等關聯資料及本院112年9月12日訊問筆錄可以證明,故本件請求形式審查尚非顯無理由,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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