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0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