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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