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4號抗告人 葉文鑫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柯熏柔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