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訴人即被告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俊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呂糸 不即盈建工程行間因102年度建字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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