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楊松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4,936元(計算式:136,016+324,965+63,955=524,93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玟心┌─────┬─────────────────────────┬────┐│債權│計算式(計算至起訴日103年12月1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本金債權│136,016│136,016│├─────┼─────────────────────────┼────┤│利息債權│136,016×15.25%×15=311,137│324,965│││136,016×15.25%×8/12=13,828││├─────┼─────────────────────────┼────┤│違約金債權│136,016×15.25%×10%×6/12=1,037│63,955│││136,016×15.25%×20%×15=62,227││││136,016×15.25%×20%×2/1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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