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上訴人 許信惠
林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瑞德 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4,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