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朝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清彬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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