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緝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725號、99年度毒偵字第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於97年12月24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監,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9月21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9月21日凌晨1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毒品
2小包(毛重各0.54公克、0.96公克,共計1.5公克)。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時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8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鎮○○路○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查隊,為警依法以列管毒品人口通知到案,採尿送驗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惟查被告甲○○業於99年7月16日上午9時40分許因神經性併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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