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尾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匯懋建設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介輔 律師被告 施國安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複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建尾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4頁第26行關於「惟開範圍有輕微龜裂輕微龜裂」之記載,應更正為「惟上開範圍有輕微龜裂」;又第15頁第9行關於「惟其竟捨棄無不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其竟捨棄而不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