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林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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