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張澤民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增加為5至9名」之記載,應更正為「增加為5至11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