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呂美萍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2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蔡旻穎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柏翰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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