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聰被告楊順村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俱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告2人)徐文聰、楊順村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
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