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0號
再審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零壹佰貳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