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172號聲請人智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172號聲請人智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