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甲○○(即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昆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昆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3月20日就任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來,經鈞院准予展延至99年3月20日,由於景氣不佳,致公司土地不易清理,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現在景氣業已逐漸復甦,清算人應積極清理公司之不動產,如公司土地確有不易清理情形,亦應提出具體數據,釋明公司土地無法清理之困難,使法院信其為真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陳朱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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