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藍雅萍受刑人即被告王家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472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王家鎮因詐欺案件,前於審理期間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具保人藍雅萍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王家鎮因詐欺案件,前於審理期間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而由具保人藍雅萍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等情,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4份、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拘提事項簡覆便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等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