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甲○○被告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隨機送請華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參酌該事務所函及鑑定報告所列各項因素後,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