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5號聲請人即原告 簡怡惠
簡美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 律師被告 張滿蘭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鍾佩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建物標示關於「附屬建物:陽台
6.6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屬建物:陽台9.69平方公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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