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19號聲請人 許家儂 即首相企業社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安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發票日為何?(依聲請狀附表
所載與本票原本不一致)。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③聲請人首相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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