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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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家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柔蒨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佰參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