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 黃信介 被告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江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第4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臺灣臺南地方法為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三、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還算不上是以言詞為陳述,不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規定的本案之言詞辯論,也不生擬制合意由本院管轄的效果,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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