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告 陳曼菱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 蘇弋夫 」、「 宋蓁蓁 」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蘇弋夫」、「宋蓁蓁」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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