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 蔡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芄 、 李林綉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42,550元,因其中282,550元屬已發生之利息,難認係附帶於本金所為請求,二者間無主從或依附關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