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742號),於109年10月2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11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