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4號原告 呂宥宏 (原名 呂理國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張庭維 律師被告 陳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確認本院84年度執明字第8730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而前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總額計新臺幣(下同)1,794,094元(見本院93年度執字第14662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分配結果彙總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4,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