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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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金陽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示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