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原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
三、以相對人公司營業址為送達地址之前項文件退件信封或寄件
回執。
四、以上開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第二項
文件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