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原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
三、以相對人公司營業址為送達地址之前項文件退件信封或寄件
  回執。
四、以上開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第二項
  文件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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