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太祥膠業有限公司游│桃園縣蘆竹鄉農│九十年十月│壹萬柒仟壹佰柒拾│FA五一0六一八││文雄│會大竹分部│三十一日│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