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三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蔡榮澤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