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信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右被告法定代理人 董念臺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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