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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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陳銘遠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壹拾肆元。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聲請人得請求賠償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四萬零四百一十八元,是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四萬零一十四元,相對人乙○○另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四百零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三九五九一││├───────────┼──────────┼───┼───────────┤│二、第一審送達郵費│六九一││├───────────┼──────────┼───┼───────────┤│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三六││├───────────┼──────────┼───┼───────────┤│合計│四0四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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